(2017)浙1081民初6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黄承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黄承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608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路135号。负责人:郑仁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君,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承艇,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为与被告黄承艇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745元,减半收取87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郭群瑶人民陪审员 王香莲人民陪审员 叶伶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江伊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