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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3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嘉园物业有限公司与关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喇沁旗嘉园物业有限公司,关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3769号原告:喀喇沁旗嘉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嘉园小区。法定代表人:穆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蒙古族,喀喇沁旗嘉园物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锦园社区居委会粮油家属楼。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喀喇沁旗嘉园物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美林镇东局子村十三组。被告:关某,男,51岁,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喀喇沁旗嘉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关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李洪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