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4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今鼎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今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487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今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海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忠,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今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