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华、王锦华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王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刑初224号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华,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霞浦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辩护人缪前卫,福建名仕(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蔡志强,福建名仕(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锦华,男,1994年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柘荣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柘荣县,住霞浦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3日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华、王锦华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华及其辩护人缪前卫、蔡志强,被告人王锦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寻衅滋事事实2015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张华因怀疑郑某1曾打砸其车辆而与被告人王锦华及“泉州仔”(另案处理)等人预谋报复,由被告人张华出资租赁车辆及购买刀具、猴帽等作案工具。10月31日晚,被告人张华、王锦华与“泉州仔”等4人从泉州市驾车到霞浦县城关寻找郑某1,期间,被告人张华又纠集了卢某(已判决)。当被告人张华、王锦华等人从欧郑飞(已判决)处得知郑某1在霞浦县松城街道龙马新村一店铺内,被告人张华、王锦华等人戴猴帽、口罩并持刀驾驶小轿车前往龙马新村处等候。之后,被告人张华、王锦华等人从欧某处得知郑某1离开的方向、身边的人员数量等信息。当晚11时30分许,被告人张华、王锦华等人驾驶小轿车追至霞浦县松港街道万福嘉华小区附近,见到郑某1,持刀追砍郑某1,致郑某1腰部、右肩部、左右上臂、右小腿等处被砍伤。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郑某1的伤情属轻微伤。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张华在霞浦县松港街道“麦莎KTV”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华到案后向公安机关称可动员被告人王锦华投案,并提供林某联系方式。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王锦华经林某联系并在林某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就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害人郑某1陈述;同案犯欧某、卢某供述,证人王某1、姜某、郑某2、雷某、林某、吴某1证言;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被告人张华、王锦华人员基本信息、霞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霞浦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手机信息照片、手机通话清单、伤检照片、霞浦县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现场监控视频;被告人张华、王锦华供述和辩解等。二、故意伤害事实2016年5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张华指使阔桂风(已起诉)到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关二桥下229号附近,与“小宝”(另案处理)等人一同向陈某讨要钱款。之后,被告人张华与阔桂某联系得知陈某表示未曾向其借款,不予归还,便授意阔桂某等人将陈某带至其所在的赤岸村。阔桂某联系一出租车到达现场附近,欲强行将陈某带至赤岸村,因陈某予以抵抗而未得逞。被告人张华与阔桂某电话联系得知情况后,纠集被告人王锦华乘坐一出租车到达现场,被告人张华与陈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张华、王锦华与阔桂某等人对陈某拳打脚踢,致陈某右侧第3、4、5肋前部及第11肋后部、左侧第4、5肋腋前部及第8、9肋腋部骨质中断,全身多处挫伤等。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就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害人陈某陈述;同案人阔桂某供述,证人谢某1、郑某3、钟某1、王某2、张某1、张某2证言;霞浦县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CT检查报告书、伤情照片、现场照片;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张华、王锦华供述和辩解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华、王锦华结伙在公共场所破坏社会秩序,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华、王锦华因琐事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张华、王锦华依法均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华到案后动员被告人王锦华向公安机关投案,是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华、王锦华对指控的罪名和寻衅滋事一节的事实均无异议;对指控的故意伤害一节的事实均辩称,阔桂某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陈某。辩护人蔡志强、缪前卫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寻衅滋事一节,被告人张华因与被害人郑某1有过节,为实施报复进行了精心准备,出资购买了作案刀具、租赁车辆等犯罪工具,并联系欧某提供被害人的行踪,采取了跟踪守候等方法,其伤害对象明确,并非出于逞强争霸目的而随意殴打他人,该节不应定寻衅滋事罪;2、被告人张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陈某的谅解,该节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事实2015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张华因怀疑郑某1曾打砸其车辆而与被告人王锦华及“泉州仔”(另案处理)等人预谋报复,由被告人张华出资租赁车辆及购买刀具、猴帽等作案工具。次日晚,被告人张华、王锦华及“泉州仔”等4人从泉州市驾车到霞浦县城关寻找郑某1,期间,被告人张华又纠集了卢某(已判决)。被告人张华、王锦华等人从欧郑飞(已判决)处得知郑某1在霞浦县松城街道龙马新村一店铺内,被告人张华、王锦华等人戴猴帽、口罩并持刀驾驶小轿车前往龙马新村处等候。之后,被告人张华、王锦华等人从欧某处得知郑某1离开的方向、身边人员数量等信息。当晚11时30分许,被告人张华、王锦华等人驾驶小轿车在霞浦县松港街道万福嘉华小区附近,见到郑某1便持刀追砍郑某1,致郑某1腰部、右肩部、左右上臂、右小腿等处被砍伤。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郑某1的伤情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郑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0月31日23时30分许,其乘摩的到霞浦县松港街道万福嘉华小区楼下正在付车费时,4名戴猴帽持刀的男青年从一辆小车下来直接向其冲过来,其见状往东方绿城方向跑去,该4名男青年在后面追赶,当其跑到东方绿城门前摔倒时,该4名男青年上前将其砍伤。砍了几刀后,对方有人说“好了,走了走了”,然后他们乘原先的小车离开,其看到对方一人的体型身材和讲话声音有点象被告人张华。2、证人雷某证言证实,2015年10月31日23时30分许,其载一男青年到霞浦县松港街道万福嘉华小区,当该青年正准备付车费时,从一辆越野车上下来4个戴猴帽持刀的男青年,乘车的男青年见状往小区外跑去,该4名男青年持刀在后追赶。3、证人姜某、郑某2证言证实,2015年10月31日23时30分许,看到一男青年从霞浦县松港街道万福嘉华小区往东方绿城方向跑去,4个戴猴帽持刀的男青年在后追赶。4、证人王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2015年10月31日23时41分许,被告人张华打电话叫其开车到霞浦县松港街道福鼎楼高速桥下接他,其开车到该地点后看到被告人张华、王锦华及卢某三人站在桥下,旁边停着一辆棕色越野车。后其开车将被告人张华、王锦华和卢某送到水门乡。5、证人吴某1证言证实,2015年7月21日晚,其朋友阿某1开车叫其一起去做事,当时车上共有四人。当车开到太康路永辉超市边上的巴黎婚纱摄影店门口时,看到一辆蓝色大众轿车停在店门口,阿某1说:“弄他的那个人车子在那边”,然后从车上拿出关公刀分发给其,其第一个下车冲上去砍那辆大众轿车,阿某1及他的朋友也分别持砍刀和匕首冲过去砍砸车辆,大众车内的李谢槟见状从副驾驶室的车门跑走了,后其因此事已被法院判处刑罚;同时还供述,当晚其上车到下车都没见过郑某1,而且郑某1与砍车一案没有关系。6、本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因本节事实,卢某、欧某均已被本院判处刑罚。7、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被害人伤检照片和疾病证明材料、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郑某1的伤情经鉴定属轻微伤。8、同案犯欧某供述及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现场监控视频证实,2015年10月31日晚7、8时许,被告人张华打电话问其有没有看到郑某1,刚好当时郑某1正在霞浦县松城街道龙马新村一店铺里玩,其就把郑某1所在的地点及他身边的人员都告诉了张华。到了晚上11时许,张华又打电话向其借手机用,其将手机送到张华驾驶的小车旁,看到张华戴着猴帽和口罩坐在驾驶室里,张华问郑某1往哪走了,其说郑某1等人往太康路方向走了,并把郑某1走的方向发信息给张华。因之前张华和郑某1有过节,其看到张华戴着猴帽和口罩来找郑某1,就知道张华准备去打郑某1。9、同案犯卢某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0月31日18时许,其在霞浦县松港街道利埕村碰见被告人张华开了一辆棕色越野车,张华叫其上车一起去做事,其上车后看到王锦华也在车上,车上还有不认识的2个人,张华叫其把猴帽和口罩戴起来,说去找一个叫“孙某”的人,还叫其去后箱拿把刀,当时车上每个人都各自拿一把刀放在旁边。在车上时,张华一直打电话问别人“孙某”在哪,张华先将车停在霞浦县松城街道龙马新村处,等了一个小时左右没等着“孙某”,就开车到万福嘉华小区去等又没等着,之后又开车返回龙马新村,在龙马新村欧某拿了一部手机给张华,然后张华又往万福嘉华小区开去。到了万福嘉华小区门口,刚好看到“孙某”乘坐摩的进入小区,张华开车跟进小区,当“孙某”正在付车费时,其及张华等四人持刀下车去砍“孙某”,“孙某”见状往小区外面跑去,其四人追出去,在东方绿城门前路上追上“孙某”并将他砍伤。然后其等人坐上原先的车开往利埕方向,在利埕高速桥下,张华打电话叫人来接他,之后一小车来到高速桥上接上其与张华、王锦华开往水门。10、被告人王锦华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2015年10月30日晚,其与被告人张华和泉州仔、泉州仔的小弟一起喝酒时张华说起前段时间他的车在霞浦被郑某1砸了,一个朋友还被砍了,泉州仔说他有办法对付郑某1,当晚,被告人张华拿了2000元给泉州仔去租车和买砍刀、猴帽等作案工具。次日,泉州仔开了一辆越野车来接其及张华,车上还有泉州仔的小弟,4人从泉州开往霞浦。到了霞浦,张华开车到龙马新村向欧某借了一部手机。之后,其等人开车到处去找郑某1,当车到福鼎楼时看见卢某在路边,张华叫卢某上车。后来车开到万福嘉华小区附近,看到郑某1坐摩的回小区,其等人也将车跟进小区,当郑某1正在付车费时,张华、卢某、泉州仔和泉州仔的小弟戴着猴帽持刀冲下车去砍郑某1,其将车掉头开到小区门口,刚好看到郑某1摔倒在路口,张华等四人往回跑上车,其将车开往福鼎楼方向,后张华打电话叫王某1来接其与张华和卢某去水门。11、被告人张华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2015年10月30日晚,其与被告人王锦华和泉州仔说起与郑某1有过节一事,泉州仔说他可以跟其去霞浦砍郑某1,于是其付给泉州仔2000元,让他去购买了刀具和猴帽,并让他租了一辆小车。次日下午3、4时许,泉州仔开了一辆起亚越野车接上其及王锦华,车上还有一个泉州仔的朋友,四人一起开往霞浦。当晚7时许,车到霞浦后,其将车开到霞浦县松城街道龙马新村,问欧某郑某1有没有在,他说有在,其就要求欧某等郑某1出来时走哪条路发个信息给其,后来欧某发信息说郑某1已离开,于是其就开车到街上去找了一圈没有找到郑某1,就开车到利埕村,在利埕村遇见卢某,其叫他上车一起去找个人,并拿一把刀和猴帽给卢某,叫他把猴帽戴起来。到了晚上11时许,其在法院后门看到郑某1坐一辆摩的驶进万福嘉华小区,其也开车跟进小区,当郑某1正在付车费时,其与卢某、泉州仔及泉州仔的朋友持刀冲下车去砍郑某1,郑某1看到后往东方绿城方向跑去,途中摔倒了,其上前砍了郑某1腿部几刀,卢某、泉州仔也砍了几刀,之后其等人就回头跑回王锦华驾驶的越野车上往一中方向驶去。在一中高速桥下,其打电话叫王某1开车来接其及王锦华、卢某去水门。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辩护人蔡志强、缪前卫关于被告人张华因与被害人郑某1有过节而实施报复伤害行为,为实施犯罪购买了作案刀具、租赁车辆等犯罪工具,并联系欧某提供郑某1的行踪,还采取了跟踪守候等行为,被告人张华伤害对象明确,并非出于逞强争霸目的而随意殴打他人,不应定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华无端怀疑郑某1砍砸其车辆而结伙公然持械在公众场所随意殴打郑某1,并致郑某1轻微伤的事实,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辩护人蔡志强、缪前卫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二、故意伤害事实2016年5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张华指使阔桂风(已起诉)到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关二桥下229号附近,与“小宝”(另案处理)等人一同向陈某讨要钱款。之后,被告人张华与阔桂某联系得知陈某表示未曾向其借款而不予偿还,便授意阔桂某等人将陈某带至其所在的赤岸村。阔桂某便联系一出租车到达现场附近,欲强行将陈某带至赤岸村,因陈某予以抵抗而未得逞。被告人张华与阔桂某电话联系得知该情况后,纠集被告人王锦华乘坐一小车到达现场,被告人张华与陈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张华、王锦华与阔桂某等人对陈某拳打脚踢,致陈某右侧第3、4、5肋前部及第11肋后部、左侧第4、5肋腋前部及第8、9肋腋部骨质中断,全身多处挫伤等。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张华、王锦华及同案人阔桂某共同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谅解。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张华在霞浦县松港街道“麦莎KTV”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华到案后向公安机关称可动员被告人王锦华投案,并提供林某联系方式。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王锦华经林某联系并在林某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11日13时许,其刚走到家楼下时,看到三个年轻人站在其家门口,其中一年轻人要其将3万元还给被告人张华,其说没有欠张华的钱,于是该年轻人就打电话给张华。之后,该三人叫来一辆出租车要其去赤岸跟张华讲清楚,其不想上车就与对方发生争吵、拉扯。过了20多分钟,有一辆黑色小车停在其面前,从车上下来二人,其中一人下车对其说他叫张华,问其欠他的钱是否要还,其回答说什么时候欠你钱,张华听后就拳击其头部,之前的三个年轻人也围上来对其殴打,因对方人多,其不敢回手,只能用手护住头部任他们打,他们打一分多钟后,又想把其拖上车,其反抗着不让对方拉上车,于是张华等人将其摁倒在地上继续殴打;同时辨认出被告人张华、王锦华及阔桂某均有参与殴打其。2、证人钟某1证言证实,2016年5月11日14时许,其路经霞浦县松港街道六一七路229号时,看到路边有七、八个青年男子围着一个人打,之后这伙人都坐上一辆黑色小车开走了。其看到陈某正坐在他家门口的台阶上浑身是血,于是就通知陈某的妻子郑某3。3、证人郑某3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陈某妻子。2016年5月11日下午,其刚到家门口时发现丈夫陈某躺在门口的路上,随后有几个青年男子迅速钻进一辆停靠在其家门口路上的黑色小车离开。4、证人王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11日14时许,其正在二桥下家中车间内干活,看到陈某的家门口停着一辆小车并从车下来二个男子与陈某在谈债务的事情,后这几个人想将陈某拖上车,因陈某反抗不上车,这几个人与之前的同伙就围殴陈某,陈某当场被打倒在地,打了约二分钟,这伙人上一小车离开;同时还证实,这伙人都有参与殴打陈某,没有人在劝架,并辨认出被告人张华、王锦华和阔桂某均有参与殴打被害人陈某。5、证人谢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华打电话要其开车去接他,后其接上张华及一男青年后驶往霞浦县松港街道二桥下,车到二桥下一废品收购店前张华叫其停车,其刚停车张华就直接打开车门并对外面喊了一句“这下下车将他揍几下”。其一听张华说要打人,看他们二人都下车了马上将车子往前开,但被对向一小车堵住了,不久,张华跑过来打开副驾驶座车门坐上车,其他人也坐上车,后张华等人在赤岸村下车;同时辨认出张华有参与殴打被害人陈某。6、证人林某证言证实,2017年3月7日,霞浦县公安局松港派出所民警打电话说张华让其帮忙转告王锦华,让王锦华去投案。其了解王锦华的住处后找到王锦华,告诉他是张华让他去投案的,因为王锦华比较听张华的话,后其陪王锦华到公安机关投案。7、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被害人伤检照片和疾病证明材料、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陈某的伤情经鉴定属轻伤一级。8、证人张某1证言、收据、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张华、王锦华及同案人阔桂某已共同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元,并均取得被害人陈某谅解。9、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6年3、4月份的一天,其与陈某在霞浦县环岛酒店的茶庄里玩,陈某向其借钱,当时其身上正好有被告人张华借给其的3万元,于是就把3万元借给陈某,过了一个月,张华要其还钱,其就跟张华说他的3万元借给陈某了,并当场打电话给陈某说其借给他的钱是张华的,现在张华要钱了,问他确定什么时候把钱还给其,其再还给张华,陈某说近期没钱,接下来的几天,张华都有打电话给陈某向他要钱,但陈某都没有还钱。10、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华于2017年1月24日被抓获,被告人张华到案后称可动员被告人王锦华投案,并提供了林某的联系方式。同年3月13日,被告人王锦华在林某陪同下向霞浦县公安局松港派出所投案。11、同案人阔桂某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5月11日14时许,张华打电话让其去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关二桥下陈某家讨钱,还说阿某2已经在那里了。其到陈某家门口时,看到阿某2在路边叫陈某还钱,这时一男青年从一部摩托车下来向其与阿某2走过来。其也对陈某说,先弄点钱还张华,陈某说他现在没钱,让他筹段时间还钱,其将陈某的话转告给张华,张华要其再向陈某要钱,如果没有钱的话叫陈某一起到赤岸跟他说清楚,因陈某一直说没钱,其打电话叫一辆出租车过来,叫陈某一起去赤岸跟张华说清楚,陈某不上车还说,他是欠“阿县”3万元又不是欠张华的钱,为何要去赤岸跟张华说,其又将陈某的话转告给张华,张华让其在原处等着。过了十几分钟,张华和王锦华坐一辆小车过来,那名不认识的青年上前和张华说了几句话,张华走到陈某面前,二人没说几句就吵起来了。后张华、王锦华、阿某2三个人跟陈某拉扯着,张华先动手将陈某脖子夹住,准备将陈某拖到的士上,陈某一直在挣扎后摔倒在地,张华、王锦华、阿某2及不认识的男青年围殴陈某,对陈某拳打脚踢。12、被告人王锦华供述证实,2016年5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张华叫其一起去讨钱,车子到了东关村二桥下的路口,其与张华下车后看到阔桂某站在路旁,对面房屋台阶下站着一个中年男子,台阶下还站着二个二十来岁的男青年,张华走到中年男子面前要该男子还钱,该男子说钱又不是从张华手上拿的,为何要还钱给张华,张华听后就拳击该男子,并揪住该男子的衣领将他拖下台阶,其和旁边的男青年也上前对该男子拳打脚踢。13、被告人张华供述证实,2016年5月11日14时许,其打电话给小宝叫他到陈某家看看陈有没有在家,过了几分钟,小宝打电话说陈某在家,于是其打电话叫阔桂某到陈某家催讨钱款,还说小宝已经在那边了。不久,阔桂某打电话说陈某没有钱还,其叫阔桂某把电话给陈某听,二人在电话里吵起来了。随后,其叫一出租车与王锦华一起到陈某家时,看到陈某、小宝和小宝的朋友三人坐在陈某家楼下的台阶上,阔桂某站在旁边,其走到陈某面前,问他是不是不想还其的钱,陈某站起来说:“我什么时候欠你的钱”,还用手指着其,于是其抓住陈某的衣领将他从台阶上拖下来并拳击陈某头部,王锦华、小宝和小宝的朋友见状也上前殴打陈某。打完后,其等人坐上原先的出租车离开了。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张华、王锦华关于阔桂某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陈某的辩解。经查,在案证据中,被害人陈某陈述及辨认笔录与证人王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证实,阔桂某有参与共同殴打被害人陈某的事实。故被告人张华、王锦华的该项辩解,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出示的本案综合证据: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华、王锦华案发时均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2、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本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华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3日刑满释放。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华、王锦华结伙在公共场所破坏社会秩序,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华、王锦华因琐事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华、王锦华均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华到案后动员被告人王锦华向公安机关投案,是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华到案后如实供述寻衅滋事一节的犯罪事实,对该节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锦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寻衅滋事一节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该节可从轻处罚,但拒不如实供述故意伤害一节同案人阔桂某参与殴打的犯罪事实,故意伤害一节依法不成立自首。被告人张华、王锦华在案发后均已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并均已取得被害人陈某的谅解,对该节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张华、王锦华厘定刑罚。辩护人蔡志强、缪前卫关于被告人张华因与被害人郑某1有过节而实施报复伤害行为,不应定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但其关于被告人张华到案后如实供述寻衅滋事一节的犯罪事实,对该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张华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对该节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二、被告人王锦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晓红审 判 员 缪素秋人民陪审员 曾凤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昊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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