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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魏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永修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25行初17号起诉人魏星,男,1977年9月生,汉族,住德安县,2017年8月11日,本院收到魏星的起诉状,要求德安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德安县林业局、德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德安县环境保护局、德安县城乡建设局、德安县规划局、德安县公路分局、德安县执法局等八家单位赔偿其财产损失120万元。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本案起诉人在起诉时并未向德安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德安县林业局、德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德安县环境保护局、德安县城乡建设局、德安县规划局、德安县公路分局、德安县执法局等八家单位提出赔偿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魏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审判长 徐 勇审判员 詹 旺审判员 叶方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