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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张涛诉马建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马建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644号原告:张涛,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建峰,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涛诉被告马建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诉。案件受理费688元,退还原告张涛。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永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