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张涛诉马建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马建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644号原告:张涛,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建峰,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涛诉被告马建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诉。案件受理费688元,退还原告张涛。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永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