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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3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围场农商行与被告李艳民、李晓东、张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艳民,李晓东,张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891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农商行)。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军,男。被告李艳民,男。被告李晓东,男。被告张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围场农商行与被告李艳民、李晓东、张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围场农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4.60元,减半收取计612.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崇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