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3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重庆正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杨远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正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远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398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正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46号1幢42-1,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579071324XD。法定代理人:徐学飞,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远飞,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遵义市。关于重庆正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杨远飞追偿权纠纷一案,重庆正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88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远飞支付欠款91636.49元,诉讼费2118元,合计93754.49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至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申请执行的91636.49元,诉讼费2118元,合计93754.49元。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39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吉 志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代理审判员 贺文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