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民初2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吴聘、万举莲、张俊杰、张军龙与侯满意、芦坤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聘,万举莲,张俊杰,张军龙,侯满意,芦坤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2145号之一申请人:吴聘,女,汉族,1963年6月6日生。申请人:万举莲,女,汉族,1932年2月10日生。申请人:张俊杰,男,汉族,1986年11月20日生。申请人:张军龙,男,汉族,1988年3月16日生。被申请人:侯满意,男,汉族,1988年8月10日生。被申请人:芦坤阳,女,汉族,1991年5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聘、万举莲、张俊杰、张军龙诉被告侯满意、芦坤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聘、万举莲、张俊杰、张军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豫BD7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豫BD7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路慧审判员 张闯开审判员 邓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