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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保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谢东东、王恒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东东,王恒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158号之一申请人:谢东东,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申请人:王恒涛,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现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东东与被告王恒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冀1125执保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王恒涛名下位于安平县丽景豪庭小区3栋2单元602室房屋一套。2017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17)冀1125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谢东东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了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人谢东东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对已查封的被申请人王恒涛的房产应当予以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恒涛名下位于安平县丽景豪庭小区3栋2单元602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颖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晓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