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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田常文与戴海军、田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常文,戴海军,田贵芳,谭江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2194号原告:田常文,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菁菁,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戴海军,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被告:田贵芳,女,汉族,37岁,住贵州省铜仁市。被告:谭江勇,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原告田常文与被告戴海军、田贵芳、谭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田常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常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庆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