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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向东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4刑初113号公诉机关怀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向东,男,1973年3月9日生于山西省怀仁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怀仁县,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4月2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怀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怀仁县看守所。怀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向东犯强奸罪(未遂),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喜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向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向东于2017年5月9日18时左右,骑摩托车窜至怀仁县磨道河村村南三级路路边,将骑电动车路过此处的被害人张某用摩托车逼停,然后将张某强行拽至路边的树林里,采用暴力和胁迫的手段欲对其实施奸淫,后被赶到的张某的亲属制止,强奸未能得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向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材料,证人李某的报案材料和证言材料,证人王某女、张某的证言材料,怀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书,朔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现场拍照,被害人及其衣服拍照,辨认现场笔录及拍照,怀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和抓获经过,怀仁县人民法院(2007)怀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向东目无法纪,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和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构成了强奸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向东的犯罪事实,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向东系犯罪未遂,且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向东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向东的刑期从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云审 判 员  章 莉代理审判员  王贵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