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执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中旺、武汉华诚全友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旺,武汉华诚全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911号申请执行人:刘中旺,男,194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武汉华诚全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同成富苑B栋18层2室。法定代表人:李文惠,公司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华诚全友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武汉华诚全友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中旺偿还欠款本金145万元及利息711831.18元(以本金145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按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9322.22元(以14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7年4月13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23日止);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1699.5元、执行费23399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2226251.9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华诚全友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华诚全友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26251.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