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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民初3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慈利县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家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利县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家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3593号原告:慈利县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荷花路。法定代表人:尤日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红,张家界市慈利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家吾,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原告慈利县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家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慈利县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利县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利县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慈利县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黎斌审 判 员  吴亚玮人民陪审员  符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芳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