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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卜亚军与被执行刘志龙、张培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亚军,刘子龙,张培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卜亚军。被执行人刘子龙。被执行人张培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卜亚军与被执行刘志龙、张培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用。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7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仓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