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卜亚军与被执行刘志龙、张培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亚军,刘子龙,张培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卜亚军。被执行人刘子龙。被执行人张培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卜亚军与被执行刘志龙、张培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用。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7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仓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