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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4刑初127号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17年8月17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下检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娅琴、代理检察员龚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31日18时57分许,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逾期未年检的号牌为鄂B×××××的二轮摩托车从老下陆钢材市场向老下陆路口方向行驶,行至老下陆路口路段时,与自老下陆神牛路口向老下陆铁路路口方向逆向行驶的郭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郭某受伤,两车受损。随后,交警部门安排被告人王某在黄石市五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鉴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4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某承担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理道路事故案件登记表、事件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郭某、张某、谢某甲、谢某乙的证言;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17)毒鉴X0106号、X01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抽取血液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逾期未年检的二轮摩托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起至二○一七年十月十六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汪潞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雪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