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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58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晋0802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晋0802执585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雪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