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4民特第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宋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24民特第5号申请人宋风,女,汉族,1954年1月4日生,农民,住鄢陵县。申请人宋风申请宣告单香霞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宋风与被申请人单香霞系母女关系。因被申请人单香霞2006年外出打工后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向法院提起申请,宣告单香霞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单香霞,女,1978年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组,身份证号:,系申请人宋风的女儿。被申请人单香霞于2006年外出后下落不明。申请人宋风申请宣告单香霞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在《检察日报》登报发出寻找单香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单香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单香霞2006年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单香霞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湘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