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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5执2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俞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2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俞某,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无业,住。被执行人:徐某,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务工,住。本院在执行俞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0日扣押被执行人徐某名下有长安牌汽车一辆(车牌为赣G·),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某名下长安牌汽车一辆(车牌为赣G·)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何志铭人民陪审员  钟太星人民陪审员  蔡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