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占春与被执行人赵成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春,赵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278号申请执行人:李占春,男,198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赵成涛,男,1971年6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占春与被执行人赵成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人维修费5476元,并给该欠款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正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