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执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2255秦建秋与顾建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建秋,顾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255号申请执行人:秦建秋,男,197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顾建刚,男,195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秦建秋与被执行人顾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2民初12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顾建刚结欠秦建秋借款200000元及利息,现秦建秋同意顾建刚于2017年1月25日前归还30000元、于2017年2月25日前归还20000元、于2017年3月25日前归还15000元、于2017年4月25日前归还15000元、于2017年5月25日前归还15000元、于2017年6月25日前归还15000元、于2017年7月25日前归还15000元、于2017年8月25日前归还15000元、于2017年9月25日前归还15000元、于2017年10月25日前归还15000元、于2017年11月25日前归还15000元、于2017年12月25日前归还15000元,利息部分秦建秋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顾建刚负担。若顾建刚有一期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则应承担违约金40000元,秦建秋可就顾建刚借款200000元加违约金40000元加诉讼费用3670元合计243670元扣除顾建刚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已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顾建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建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36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与房管部门等机构进行查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顾建刚名下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顾建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4367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2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金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