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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云峰督促程序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66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吉0621民督14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云峰给付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1,19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6.00元,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90.00元(其中违约金434.00元)支付给申请人。本院认为,本院(2017)吉0621民督14号支付令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7)吉0621民督14号支付令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