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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白建勤与宁夏原洲酒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建勤,宁夏原洲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财保5号申请人:白建勤,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委托代理人:邓亚民,宁夏大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宁夏原洲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利群,该公司总经理。白建勤与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原洲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白建勤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夏原洲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固原市××区号工业用地30184.81㎡(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固国用(2009)第136号)、位于固原市××区号房屋3568.57㎡(固房权证市字第XX**号房屋产权证上登记面积1272.75㎡、固房权证市字第XX**号房屋产权证上登记面积992.23㎡、固房权证市字第XX**号房屋产权证上登记面积1303.59㎡)依法进行查封。申请人白建勤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担保函,保险公司对该保全进行了责任保险,保险限额19000000.7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白建勤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宁夏原洲酒业有限公司位于固原市××区号工业用地30184.81㎡【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固国用(2009)第136号】。查封期间禁止产权变动,由被申请人使用、管理。查封期限至2019年8月31日。二、查封被申请人宁夏原洲酒业有限公司位于固原市××区号房屋3568.57㎡(固房权证市字第XX**号房屋产权证上登记面积1272.75㎡、固房权证市字第XX**号房屋产权证上登记面积992.23㎡、固房权证市字第XX**号房屋产权证上登记面积1303.59㎡),查封期间禁止产权变动,由被申请人使用、管理。查封期限至2019年8月31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白建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世平审判员  刘秀萍审判员  王喜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