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02执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巴中融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何海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融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何海洋,陈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518号申请执行人:巴中融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海洋,男,生于1972年11月,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被执行人:陈芬,女,生于1974年1月,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在执行巴中融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何海洋、陈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芬名下登记有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川Y×××××,车辆类型:BJ7182EVXL)。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芬所有的车牌号为川Y×××××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