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刑更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家勇故意伤害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家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兵01刑更175号罪犯王家勇,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塔门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龙刑初字第1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家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本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1日作出(2008)温刑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2次,共计1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执行机关塔门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塔门监狱又以罪犯王家勇报请减刑期间违反监规纪律为由,提请撤回对罪犯王家勇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罪犯王家勇在刑罚执行机关为其提请减刑后,违反监规纪律,不思悔改,不具备法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撤回减刑建议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予塔门监狱撤回对罪犯王家勇的减刑建议。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张 韫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