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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杨锦宏与谢树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锦宏,谢树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512号原告:杨锦宏,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谢树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杨锦宏与被告谢树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杨锦宏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锦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邱晨?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