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与罗建国、舒月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罗建国,舒月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0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大道409号。法定代表人:彭华彬,行长。被告:罗建国,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被告:舒月琴,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诉被告罗建国、舒月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以被告已全部清偿债务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10元减半收取400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承担。审判员 周根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