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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石XA与被告石XB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XA,石XB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600号原告石XA,男,192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兰州市西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在刚,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城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石XB,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石XA与被告石XB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石XA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XA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XA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石XA负担。审判员 何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文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