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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5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与王凤涛、王佳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王凤涛,王佳,敖红洁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02民初5109号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街道办事处H区瑞丰农资市场*#1-3。投资人:刘治广,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显智,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嘉楠,男,1993年7月26日出生,蒙古族,系该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凤涛,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佳,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敖红洁,女,1989年8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与被告王凤涛、王佳、敖红洁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显智、吕��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佳、敖红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王凤涛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利息6300元,支付逾期利息2400元(逾期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16日,以后的利息按月2%延至本息还清为止),一次贷尾款9680元。合计78380元。2、请求判令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0日,被告王凤涛因扩大种植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期间月利率1.5%,如逾期还款则按日承担本金1%的逾期利息(现原告按月利率2%主张),被告王佳、敖红洁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已偿还5个月利息4500元,剩余利息及本金一直拒绝偿还,至原告起诉之日已经产生利息6300元(60000元×月利率1.5%×7个月,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5月9日),逾期利息2400元(60000元×月利率2%×2个月,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7月9日)未计算的利息自2017年7月10日起按2%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王凤涛支付一次贷尾款968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凤涛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同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我同意支付利息6300元,逾期利息2400元我认为过高,诉讼费用我不同意负担。被告王佳、敖红洁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0日,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与被告王凤涛、王佳、敖红洁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凤涛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期间的利息为月利率1.5%,逾期还款按每天1%计算逾期利息。被告王佳、敖红洁作为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三日起两年。2016年5月13日,原告通过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入被告王凤涛帐户56280元。被告认可双方约定手续费3720元从借款60000元中扣除。被告王凤涛已偿还借款期间的利息4500元。被告王凤涛至今未偿还此笔借款本金。借款60000元自2016年5月13日至2017年5月12日期间按约定月利率1.5%计算,产生的利息应为10800元(60000元×月利率1.5%×12个月),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4500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期间的利息6300元。借款60000元自2017年5月13日至2017年7月9日期间按原告主张的月利率2%计算,产生的逾期利息应为2320元(60000元×月利率2%÷30天×58天)。原告围��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款合同一份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资金结算帐单一枚,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的待证事实直接关联,本院对其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与被告王凤涛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凤涛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及原告要求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护。但因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的日期为2016年5月13日,故利息应自2016年5月13日计算。逾期利息应自2017年5月13日起计算。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王佳、敖红洁之间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王佳、敖红洁应按约定对被告王凤涛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要求被告王凤涛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王佳、敖红洁对被告王凤涛全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佳、敖红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凤���偿还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借款期间利息6300元,支付逾期利息2320元,合计68620元,并自2017年7月10日起,本金6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王佳、敖红洁对被告王凤涛所承担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负担110元,由被告王凤涛、王佳、敖红洁负担770元。如��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一方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唐彩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繁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