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4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明与陈炳延、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陈炳延,曹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4398号原告:陈明,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陈炳延,男,199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曹磊,男,199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与被告陈炳延、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由原告陈明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时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