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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4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明与陈炳延、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陈炳延,曹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4398号原告:陈明,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陈炳延,男,199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曹磊,男,199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与被告陈炳延、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由原告陈明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时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