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安徽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春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春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043号申请人:安徽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凤阳县大庙镇,法定代表人:张书祥,机构代码:9134112675099952XF(1-1)被执行人:张春意,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44岁,汉族号码342326197212081415,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安徽三力矿业有限公司与张春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安徽三力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6执10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海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