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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5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森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孙浩、安徽天下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森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浩,安徽天下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5995号原告:安徽森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路9号,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32548517359(1-1)。法定代表人:周玉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浩,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安徽天下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黄山路北侧鸿城大厦109室,注册号3401000013632569(1-1)。法定代表人:孙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森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浩、安徽天下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森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森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森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浩、安徽天下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20元减半收取2910元,由原告安徽森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倪友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璟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