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5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津与翁日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津,翁日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988号原告:李津,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翁日城,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李津与被告翁日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李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津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潘相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邬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