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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5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津与翁日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津,翁日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988号原告:李津,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翁日城,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李津与被告翁日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李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津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潘相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邬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