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兰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兰芳,宫大龙,于在江,李桂敏,姜萍,李乃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0785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兰芳。被执行人宫大龙。被执行人于在江。被执行人李桂敏。被执行人姜萍。被执行人李乃刚。本院在执行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兰芳、宫大龙、于在江、李桂敏、姜萍、李乃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5民初1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仲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