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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兰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兰芳,宫大龙,于在江,李桂敏,姜萍,李乃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0785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兰芳。被执行人宫大龙。被执行人于在江。被执行人李桂敏。被执行人姜萍。被执行人李乃刚。本院在执行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兰芳、宫大龙、于在江、李桂敏、姜萍、李乃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5民初1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仲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