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5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公司与宁城长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公司,宁城长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5043号原告: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公司。地址:宁城县天义镇铁西园林路西。法定代表人冯彦龙,公司总经理。被告:宁城长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宁城县天义镇铁西工业园区长明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张明,系公司经理。原告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城长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由被告给付2016年至2017年度取暖费3622.82元,支付违约金2101元。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东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淑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