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晋城市金汇大药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红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亮,晋城市金汇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959号申请执行人杨红亮,男,汉族,1991年1月31日生,山西省阳城县人。被执行人晋城市金汇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林香,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红亮与被执行人晋城市金汇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其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法官助理赵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苗一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