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罗满香、吴志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满香,吴志群,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253-2号申请执行人:罗满香,女,生于1969年7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吴志群,女,生于1956年3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赵林,女,生于1969年1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满香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罗满香与被执行人吴志群、赵林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仕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