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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文聪、李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聪,李丽娟,厦门裕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495号被执行人:李文聪,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李丽娟,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厦门裕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11号2908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8528052-6。法定代表人:李文聪,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文聪、李丽娟、厦门裕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3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二庭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402.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文聪、李丽娟、厦门裕新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不动产、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海   清审判员 陈伟雄审判员郑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天   祥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