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晓东与孙晨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东,孙晨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895号原告:刘晓东,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孙晨阳,男,1982年5月31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河路65A1-1-3。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冬旭,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刘晓东与被告孙晨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刘晓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晓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刘晓东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连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