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谷洪来,刘焕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361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新大街2-4号。负责人:李建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客户经理。被申请人:谷洪来,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刘焕芝,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与被告谷洪来、刘焕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4元,由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