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6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吴国强、姜丽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吴国强,姜丽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6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BDA国际企业大道53幢。法定代表人:王超,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国强,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东官镇东兴村。被执行人:姜丽苹,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东官镇东兴村。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吴国强、姜丽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国强名下的车辆,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256349.88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