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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7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与谢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谢长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7392号原告:XX,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谢长文,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谢长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4元,由原告XX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何 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