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7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与谢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谢长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7392号原告:XX,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谢长文,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谢长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4元,由原告XX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何 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