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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5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龙岩合盛旺物流有限公司、王艺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合盛旺物流有限公司,王艺忠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5617号原告: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0号14号楼2单元1-2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0778261858(1-1)。法定代表人:黄建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煜斌,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合盛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连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72536C。法定代表人:王松文,经理。被告:王艺忠,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合盛旺物流有限公司、王艺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龙岩合盛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闽F×××××号、闽F×××××号、闽F×××××号大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龙岩合盛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闽980**号、闽F×××××号、闽F×××××号车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告龙岩合盛旺物流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两年。需续行查封的,原告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龙岩合盛旺物流有限公司、王艺忠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婷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锡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