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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执8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仪纪成、杨一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仪纪成,杨一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838-1号被执行人仪纪成,男,1949年5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杨一生(幼名福生),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仪纪成、杨一生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箕山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杨一生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箕山支行存款6250元(帐号:9170XXXXXXX3556)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账号:80×××39,行号:313475900012。二、划拨被执行人仪纪成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箕山支行存款18170元(帐号:9170XXXXXXXX75318)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账号:80×××39,行号:31347590001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春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