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30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候振英诉方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候振英,方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财保12号申请人:候振英,女,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阿勒泰林场职工,现住阿勒泰市。被申请人:方智,男,汉族,1966年8月17日出生,个体,现住阿勒泰市。申请人候振英于2017年8月23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方智的妻子邓雪萍在吉木乃县社保局抚恤金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作为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候振英的申请事实清楚,申请的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方智的妻子邓雪萍在吉木乃县社保局的抚恤金804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保全标的为80400元)。案件申请费824元,由申请人候振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戴锦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