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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姜有顺与湖北悟缘工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有顺,湖北悟缘工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姜有顺,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湖北悟缘工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经济开发区雷庵村。本院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有顺与被执行人湖北悟缘工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北悟缘工艺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姜有顺2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姜有顺与被执行人湖北悟缘工艺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8月22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姜有顺与被执行人湖北悟缘工艺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执418号案件的执行。二、被执行人湖北悟缘工艺有限责任公司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姜有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小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凡梦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