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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林甸县田青日杂商店诉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黄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甸县田青日杂商店,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黄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1282号原告:林甸县田青日杂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东兴乡政府所在地。经营者:田德清,男,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林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女,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林甸县。(田德清妻子)被告: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39号。法定代表人:王海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志军,男,成年,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甸县田青日杂商店与被告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黄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撤诉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甸县田青日杂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原告林甸县田青日杂商店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立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