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3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闫旭与长春市第一六二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旭,长春市第一六二中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8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旭,女,200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理人:李翠玲(系闫旭母亲),女,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双艳,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第一六二中学,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嵩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桂芝,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景林,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殿庆,吉林庆合律师事���所律师。上诉人闫旭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第一六二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闫旭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闫旭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艳芳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