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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勤芬与李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勤芬,李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350号原告:潘勤芬,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永强,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生华,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潘勤芬诉被告李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勤芬撤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原告潘勤芬负担。审判员  鲁凯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凯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