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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3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王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749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负责人朱加麟,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真海,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密云县。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申请执行王真海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3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真海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信用卡欠款共计八万零三百六十六元五角四分,并支付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零九元。本院立案后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王真海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真海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真海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真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王真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核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荣审 判 员  罗 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萍 百度搜索“”